出口退稅率通知的補充
http://www.kadhoai.com.cn 2026-04-09 22:14:05 來源:卓創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90號)印(yin)發(fa)後(hou),陸(lu)續(xu)接(jie)到(dao)部(bu)分(fen)地(di)區(qu)來(lai)函(han),要(yao)求(qiu)明(ming)確(que)個(ge)別(bie)商(shang)品(pin)出(chu)口(kou)退(tui)稅(shui)率(lv)以(yi)及(ji)長(chang)期(qi)對(dui)外(wai)承(cheng)包(bao)工(gong)程(cheng)合(he)同(tong)項(xiang)下(xia)的(de)出(chu)口(kou)設(she)備(bei)和(he)建(jian)材(cai)的(de)執(zhi)行(xing)範(fan)圍(wei)問(wen)題(ti)。現(xian)將(jiang)有(you)關(guan)事(shi)項(xiang)補(bu)充(chong)通(tong)知(zhi)如(ru)下(xia):
一、根據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一條第1項規定,取消商品代碼為2932999091、3922200010和4412101911的出口退稅。
根據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一條第2項規定,取消鹽的出口退稅,具體商品代碼為25010011、25010019和25010020。
根據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二條第11項規定,將回轉爐、焦爐、訂書機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具體商品代碼為84178010、84178030、84179010、84179020和84729022。
二、財稅〔2007〕90號文件的附件2“調低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中所列商品均不包括附件1和附件3中所列商品及此前已取消退稅或實行免稅的商品並做如下調整:
(一)將序號為58、商品代碼為2906的“環醇及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除29061100、29061990)”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5%。
(二)將序號為297、商品代碼為“3901至3926”的商品名稱調整為“第39章除稅號3909301000外”。
(三)將序號為812、商品代碼為“85444219”的“額定電壓≤80伏有接頭電導體”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三、財稅[2007]90號文件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中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設備”和“建材”的具體範圍如下:
(一)“長期對外承包工程”是指工程施工建設周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
(二)“設備”是指進出口稅則中第84章、85章和87章所涉及的商品。
(三)“建材”是指進出口稅則中的下列商品:第25章中商品代碼為“2523”項下的水泥,第44章的木材、地板、門窗等建築用木工製品,第39章中商品代碼為“3917”至“3918”項下的塑料管和塑料製牆品等,第68章的石材、水泥製品、石棉製品,第69章的陶瓷磚、套管、瓦、陶瓷衛生用具等;第73章的鋼鐵製品,第76章中商品代碼為“7604”至“7605”項下的鋁型材、鋁絲。
四、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購買中國產物品和勞務、外(wai)商(shang)投(tou)資(zi)企(qi)業(ye)采(cai)購(gou)符(fu)合(he)退(tui)稅(shui)條(tiao)件(jian)的(de)國(guo)產(chan)設(she)備(bei)以(yi)及(ji)利(li)用(yong)外(wai)國(guo)政(zheng)府(fu)和(he)國(guo)際(ji)金(jin)融(rong)組(zu)織(zhi)貸(dai)款(kuan)采(cai)用(yong)國(guo)際(ji)招(zhao)標(biao)方(fang)式(shi)國(guo)內(nei)企(qi)業(ye)中(zhong)標(biao)的(de)機(ji)電(dian)產(chan)品(pin)或(huo)外(wai)國(guo)企(qi)業(ye)中(zhong)標(biao)再(zai)分(fen)包(bao)給(gei)國(guo)內(nei)企(qi)業(ye)供(gong)應(ying)的(de)機(ji)電(dian)產(chan)品(pin),仍(reng)按(an)原(yuan)退(tui)稅(shui)率(lv)執(zhi)行(xing)。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