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中介機構參與軍工企事業單位改製、上市,根據《國防科工委發展改革委 國資委關於推進軍工企業股份製改造的指導意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為承製軍品的軍工企事業單位及其控股的境內上市公司在改製、上市等活動中,提供資產評估、審計、法律事務、證券發行保薦及常年中介服務的境內中介機構。
第三條 為承製軍品的軍工企事業單位及其控股的境內上市公司提供中介服務的境內中介機構(以下簡稱涉及軍品業務中介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接受國防科工委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 國防科工委對涉及軍品業務中介機構實施資格審查。申請資格審查的中介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其行業主管部門審批認定的執業資格;其中涉及證券服務業務的,需具有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從業資格;
(二)無外資參股或外資背景;
(三)主要負責人及承辦軍品業務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無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永久或長期居留權;
(四)通過國防科工委組織的涉密資格審查;
(五)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行業主管部門暫停部分或全部業務、停業整頓、吊銷從(執)業資格證書等處罰。
第五條 涉及軍品業務中介機構應當提出資格審查的申請,並向國防科工委報送包括以下內容的書麵材料(一式兩份):
(一)申請書;
(二)主要負責人、主要出資人及實際控製人的基本情況(應注明是否有外資參股或外資背景);
(三)章程、最近通過年審的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中介機構及相關業務人員的從(執)業資格證書的複印件;
(五)最近二十四個月內獲得表彰獎勵及受到處罰的情況;
(六)通過涉密資格審查的文件;
(七)國防科工委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六條 國防科工委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應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國防科工委應以適當形式公布涉及軍品業務中介機構名單。
第七條 涉及軍品業務中介機構如有第四條所規定條件發生變化的情形時,應及時向國防科工委報告,並自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重新申請資格審查。
第八條 涉及軍品業務中介機構應按照保密工作要求,與委托單位簽訂保密協議,落實保密責任;對承辦軍品業務人員加強管理並與之簽訂保密協議;妥善管理各種涉密信息載體並登記造冊。涉密人員保密協議、涉密信息載體登記表等應報委托單位備案。
第九條 涉及軍品業務中介機構未經委托單位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有關軍品信息。
第十條 shejijunpinyewuzhongjiejigouzaimeinianyijidumo,yingxiangguofangkegongweibaosongshangniandushejijunpinzhongjieyewuqingkuang。zaizhixingweituoyewushi,rufaxianweituodanweicunzaimingxianweifanguojiayouguanjungongqishiyedanweigaizhi、上市規定的,應及時向國防科工委報告。
第十一條 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防科工委不再將其列入涉及軍品業務中介機構名單:
(一)提供虛假材料等通過資格審查的;
(二)通過資格審查後發生泄露軍品秘密的;
(三)第四條所規定的條件發生變化且逾期未重新申請資格審查的。
第十二條 不再列入涉及軍品業務中介機構名單的中介機構,不得簽訂新的涉及軍品業務中介服務合同,並在十二個月後方能重新申請資格審查。
第十三條 承cheng製zhi軍jun品pin的de軍jun工gong企qi事shi業ye單dan位wei及ji其qi控kong股gu的de境jing內nei上shang市shi公gong司si,應ying聘pin請qing涉she及ji軍jun品pin業ye務wu中zhong介jie機ji構gou為wei其qi提ti供gong服fu務wu。違wei反fan本ben規gui定ding選xuan擇ze中zhong介jie機ji構gou的de,國guo防fang科ke工gong委wei將jiang責ze令ling其qi限xian期qi改gai正zheng。逾yu期qi仍reng未wei改gai正zheng的de,將jiang依yi照zhao《軍工企業股份製改造實施暫行辦法》等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國防科工委工作人員應依法、公正、及時受理、審查涉及軍品業務中介機構的申請,不得違規辦理,不得指定中介機構。違規辦理的,應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為其他承製軍品的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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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科工委:國有上市公司可收購軍工企業
新京報訊 (記者鮑穎)國防科工委昨日下發《軍工企業股份製改造實施暫行辦法》(簡稱《辦法》)提出,允許國內上市公司對軍工企業進行收購重組。《辦法》要求,軍工企業按照國有獨資(或國有全資)、國有絕對控股、國有相對控股、國有參股(含國有股全部退出)等四種類型實施改製。
國有控股的境內上市公司可對國有控股的軍工企業實施整體或部分收購、重組,前提是經國防科工委批準。
對承製軍品的境內上市公司,《辦法》提出特別規定:控股股東發生變化前,應向國防科工委履行審批程序;董事長、總經理發生變動及選聘境外獨立董事,應向國防科工委備案;如發生重大收購行為,收購方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時,應向國防科工委申報。
外資進入軍工企業的領域也得到明確,《辦法》指出,國有獨資、國有絕對控股的軍工企業,禁止外資並購;國有相對控股的軍工企業,限製外資並購;改製為國有參股的企業,允許外資並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