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係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係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 銷售貨物收入;
(二) 提供勞務收入;
(三) 轉讓財產收入;
(四)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 利息收入;
(六) 租金收入;
(七)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 接受捐贈收入;
(九) 其他收入。
第七條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 財政撥款;
(二) 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 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 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 稅收滯納金;
(四) 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 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 讚助支出;
(七) 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 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 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 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 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 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 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一) 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二) 自創商譽;
(三) 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四) 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第十三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一) 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 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 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第十四條 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第十五條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六條 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淨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七條 企業在彙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 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淨值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 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條 本章規定的收入、扣除的具體範圍、標準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第三章 應納稅額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額。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餘額進行抵補:
(一) 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二)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係的應稅所得。
第二十四條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製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hong)利(li)等(deng)權(quan)益(yi)性(xing)投(tou)資(zi)收(shou)益(yi),外(wai)國(guo)企(qi)業(ye)在(zai)境(jing)外(wai)實(shi)際(ji)繳(jiao)納(na)的(de)所(suo)得(de)稅(shui)稅(shui)額(e)中(zhong)屬(shu)於(yu)該(gai)項(xiang)所(suo)得(de)負(fu)擔(dan)的(de)部(bu)分(fen),可(ke)以(yi)作(zuo)為(wei)該(gai)居(ju)民(min)企(qi)業(ye)的(de)可(ke)抵(di)免(mian)境(jing)外(wai)所(suo)得(de)稅(shui)稅(shui)額(e),在(zai)本(ben)法(fa)第(di)二(er)十(shi)三(san)條(tiao)規(gui)定(ding)的(de)抵(di)免(mian)限(xian)額(e)內(nei)抵(di)免(mian)。
第四章 稅收優惠
第二十五條 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 國債利息收入;
(二)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係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 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 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第三十一條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第三十四條 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第三十五條 本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六條 根gen據ju國guo民min經jing濟ji和he社she會hui發fa展zhan的de需xu要yao,或huo者zhe由you於yu突tu發fa事shi件jian等deng原yuan因yin對dui企qi業ye經jing營ying活huo動dong產chan生sheng重zhong大da影ying響xiang的de,國guo務wu院yuan可ke以yi製zhi定ding企qi業ye所suo得de稅shui專zhuan項xiang優you惠hui政zheng策ce,報bao全quan國guo人ren民min代dai表biao大da會hui常chang務wu委wei員yuan會hui備bei案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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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源泉扣繳
第三十七條 對dui非fei居ju民min企qi業ye取qu得de本ben法fa第di三san條tiao第di三san款kuan規gui定ding的de所suo得de應ying繳jiao納na的de所suo得de稅shui,實shi行xing源yuan泉quan扣kou繳jiao,以yi支zhi付fu人ren為wei扣kou繳jiao義yi務wu人ren。稅shui款kuan由you扣kou繳jiao義yi務wu人ren在zai每mei次ci支zhi付fu或huo者zhe到dao期qi應ying支zhi付fu時shi,從cong支zhi付fu或huo者zhe到dao期qi應ying支zhi付fu的de款kuan項xiang中zhong扣kou繳jiao。
第三十八條 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第三十九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di)三(san)十(shi)八(ba)條(tiao)規(gui)定(ding)應(ying)當(dang)扣(kou)繳(jiao)的(de)所(suo)得(de)稅(shui),扣(kou)繳(jiao)義(yi)務(wu)人(ren)未(wei)依(yi)法(fa)扣(kou)繳(jiao)或(huo)者(zhe)無(wu)法(fa)履(lv)行(xing)扣(kou)繳(jiao)義(yi)務(wu)的(de),由(you)納(na)稅(shui)人(ren)在(zai)所(suo)得(de)發(fa)生(sheng)地(di)繳(jiao)納(na)。納(na)稅(shui)人(ren)未(wei)依(yi)法(fa)繳(jiao)納(na)的(de),稅(shui)務(wu)機(ji)關(guan)可(ke)以(yi)從(cong)該(gai)納(na)稅(shui)人(ren)在(zai)中(zhong)國(guo)境(jing)內(nei)其(qi)他(ta)收(shou)入(ru)項(xiang)目(mu)的(de)支(zhi)付(fu)人(ren)應(ying)付(fu)的(de)款(kuan)項(xiang)中(zhong),追(zhui)繳(jiao)該(gai)納(na)稅(shui)人(ren)的(de)應(ying)納(na)稅(shui)款(kuan)。
第四十條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
第四十一條 企qi業ye與yu其qi關guan聯lian方fang之zhi間jian的de業ye務wu往wang來lai,不bu符fu合he獨du立li交jiao易yi原yuan則ze而er減jian少shao企qi業ye或huo者zhe其qi關guan聯lian方fang應ying納na稅shui收shou入ru或huo者zhe所suo得de額e的de,稅shui務wu機ji關guan有you權quan按an照zhao合he理li方fang法fa調tiao整zheng。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第四十二條 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後,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第四十三條 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五條 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製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於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de)企(qi)業(ye),並(bing)非(fei)由(you)於(yu)合(he)理(li)的(de)經(jing)營(ying)需(xu)要(yao)而(er)對(dui)利(li)潤(run)不(bu)作(zuo)分(fen)配(pei)或(huo)者(zhe)減(jian)少(shao)分(fen)配(pei)的(de),上(shang)述(shu)利(li)潤(run)中(zhong)應(ying)歸(gui)屬(shu)於(yu)該(gai)居(ju)民(min)企(qi)業(ye)的(de)部(bu)分(fen),應(ying)當(dang)計(ji)入(ru)該(gai)居(ju)民(min)企(qi)業(ye)的(de)當(dang)期(qi)收(shou)入(ru)。
第四十六條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四十七條 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第四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規定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彙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第五十二條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qi)業(ye)在(zai)一(yi)個(ge)納(na)稅(shui)年(nian)度(du)中(zhong)間(jian)開(kai)業(ye),或(huo)者(zhe)終(zhong)止(zhi)經(jing)營(ying)活(huo)動(dong),使(shi)該(gai)納(na)稅(shui)年(nian)度(du)的(de)實(shi)際(ji)經(jing)營(ying)期(qi)不(bu)足(zu)十(shi)二(er)個(ge)月(yue)的(de),應(ying)當(dang)以(yi)其(qi)實(shi)際(ji)經(jing)營(ying)期(qi)為(wei)一(yi)個(ge)納(na)稅(shui)年(nian)度(du)。
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十五條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六條 依照本法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人民幣計算。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並繳納稅款。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xiang)受(shou)定(ding)期(qi)減(jian)免(mian)稅(shui)優(you)惠(hui)的(de),按(an)照(zhao)國(guo)務(wu)院(yuan)規(gui)定(ding),可(ke)以(yi)在(zai)本(ben)法(fa)施(shi)行(xing)後(hou)繼(ji)續(xu)享(xiang)受(shou)到(dao)期(qi)滿(man)為(wei)止(zhi),但(dan)因(yin)未(wei)獲(huo)利(li)而(er)尚(shang)未(wei)享(xiang)受(shou)優(you)惠(hui)的(de),優(you)惠(hui)期(qi)限(xian)從(cong)本(ben)法(fa)施(shi)行(xing)年(nian)度(du)起(qi)計(ji)算(suan)。
法(fa)律(lv)設(she)置(zhi)的(de)發(fa)展(zhan)對(dui)外(wai)經(jing)濟(ji)合(he)作(zuo)和(he)技(ji)術(shu)交(jiao)流(liu)的(de)特(te)定(ding)地(di)區(qu)內(nei),以(yi)及(ji)國(guo)務(wu)院(yuan)已(yi)規(gui)定(ding)執(zhi)行(xing)上(shang)述(shu)地(di)區(qu)特(te)殊(shu)政(zheng)策(ce)的(de)地(di)區(qu)內(nei)新(xin)設(she)立(li)的(de)國(guo)家(jia)需(xu)要(yao)重(zhong)點(dian)扶(fu)持(chi)的(de)高(gao)新(xin)技(ji)術(shu)企(qi)業(ye),可(ke)以(yi)享(xiang)受(shou)過(guo)渡(du)性(xing)稅(shui)收(shou)優(you)惠(hui),具(ju)體(ti)辦(ban)法(fa)由(you)國(guo)務(wu)院(yuan)規(gui)定(ding)。
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五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九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製定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