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kadhoai.com.cn 2026-04-09 10:10:40 來源:中國自動化學會專家谘詢工作委員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舉辦外資企業,保護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benfasuochengdewaiziqiyeshizhiyizhaozhongguoyouguanfalvzaizhongguojingneishelidequanbuzibenyouwaiguotouzizhetouzideqiye,bubaokuowaiguodeqiyeheqitajingjizuzhizaizhongguojingneidefenzhijigou。
第三條 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或者技術先進的外資企業。
國家禁止或者限製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獲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國家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六條 設she立li外wai資zi企qi業ye的de申shen請qing,由you國guo務wu院yuan對dui外wai經jing濟ji貿mao易yi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或huo者zhe國guo務wu院yuan授shou權quan的de機ji關guan審shen查zha批pi準zhun。審shen查zha批pi準zhun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在zai接jie到dao申shen請qing之zhi日ri起qi九jiu十shi天tian內nei決jue定ding批pi準zhun或huo者zhe不bu批pi準zhun。
第七條 設she立li外wai資zi企qi業ye的de申shen請qing經jing批pi準zhun後hou,外wai國guo投tou資zi者zhe應ying當dang在zai接jie到dao批pi準zhun證zheng書shu之zhi日ri起qi三san十shi天tian內nei向xiang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機ji關guan申shen請qing登deng記ji,領ling取qu營ying業ye執zhi照zhao。外wai資zi企qi業ye的de營ying業ye執zhi照zhao簽qian發fa日ri期qi,為wei該gai企qi業ye成cheng立li日ri期qi。
第八條 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第九條 外資企業應當在審查批準機關核準的期限內在中國境內投資;逾期不投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外資企業的投資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 外資企業分立、合並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外資企業依照經批準的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幹涉。
第十二條 外資企業雇用中國職工應當依法簽訂合同,並在合同中訂明雇用、解雇、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
第十三條 外資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外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四條 外資企業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帳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並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外資企業拒絕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帳簿的,財政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
第十六條 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七條 外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納稅並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外資企業將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的,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申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稅款。
第十八條 外資企業的外彙事宜,依照國家外彙管理規定辦理。
外資企業應當在中國銀行或者國家外彙管理機關指定的銀行開戶。
第十九條 外國投資者從外資企業獲得的合法利潤、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以彙往國外。
外資企業的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可以彙往國外。
第(di)二(er)十(shi)條(tiao)外(wai)資(zi)企(qi)業(ye)的(de)經(jing)營(ying)期(qi)限(xian)由(you)外(wai)國(guo)投(tou)資(zi)者(zhe)申(shen)報(bao),由(you)審(shen)查(zha)批(pi)準(zhun)機(ji)關(guan)批(pi)準(zhun)。期(qi)滿(man)需(xu)要(yao)延(yan)長(chang)的(de),應(ying)當(dang)在(zai)期(qi)滿(man)一(yi)百(bai)八(ba)十(shi)天(tian)以(yi)前(qian)向(xiang)審(shen)查(zha)批(pi)準(zhun)機(ji)關(guan)提(ti)出(chu)申(shen)請(qing)。審(shen)查(zha)批(pi)準(zhun)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在(zai)接(jie)到(dao)申(shen)請(qing)之(zhi)日(ri)起(qi)三(san)十(shi)天(tian)內(nei)決(jue)定(ding)批(pi)準(zhun)或(huo)者(zhe)不(bu)批(pi)準(zhun)。
第二十一條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及時公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在清算完結前,除為了執行清算外,外國投資者對企業財產不得處理。
第二十二條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本法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後施行。
第二十四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 中國網,責任編輯: 鈕東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