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kadhoai.com.cn 2026-04-09 20:21:49 來源:中國自動化學會專家谘詢工作委員會
中新網12月25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24日發出了《關於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鼓勵符合條件的大陸企業積極穩妥地赴台灣地區投資。
通知內容如下:
一、鼓勵大陸企業積極穩妥地赴台灣地區投資。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應遵循互利共贏和市場經濟原則。
二、大陸企業在台灣地區投資時,應主動適應兩岸經濟發展特點和需要,結合自身優勢和企業發展戰略,精心選擇投資領域和項目;遵守當地有關規定,保障員工合法權益,注重保護生態環境,善盡必要的社會責任。
三、大陸投資主體赴台灣地區投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04〕21號令)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在大陸依法注冊、經營的企業法人;
(二)具備投資所申報項目的資金、行業背景、技術和管理實力;
(三)有利於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不危害國家安全、統一。
四、申請時,需先向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提出項目申請報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商同級台辦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對dui申shen請qing項xiang目mu進jin行xing核he準zhun和he管guan理li,國guo家jia發fa展zhan改gai革ge委wei在zai審shen核he項xiang目mu前qian須xu征zheng求qiu國guo務wu院yuan台tai辦ban的de意yi見jian。重zhong大da投tou資zi項xiang目mu,須xu經jing國guo家jia發fa展zhan改gai革ge委wei商shang國guo務wu院yuan台tai辦ban審shen核he後hou報bao國guo務wu院yuan核he準zhun。
國務院台辦可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推薦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台辦可向同級發展改革委推薦項目。對於以上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在核準或審核時不再征求同級台辦的意見,但及時通報審核結果。
六、大陸企業須憑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核準文件,向國務院台辦申請辦理該投資項目相關人員赴台審批手續。
七、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台辦對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項目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dalutouzizhutijiqizaitaiwandiqushelidetouzixiangmufarenhuofeifarenjigouyouruxiaqingkuangzhiyide,guojiafazhangaigeweiyuguowuyuantaibanhuitongxiangguanbumenanguidingfenbieyuyichuli。
(一)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
(二)經核準的項目在辦理完外彙、海關、出入境和稅收等相關手續後,滿6個月未按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內容開展相關活動;
(三)經核準的項目已經終止;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台辦認為不宜繼續在台灣地區經營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