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kadhoai.com.cn 2026-04-15 14:28:25 來源:人民網
編者語:目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能源的需求越來越大,而長期大量使用傳統化石能源所導致的環境汙染、氣候變化等問題日益突出。加大光伏發電創新研究和示範的支持力度,優先發展成本低、製造過程環境汙染少的裝備和元件,提高光伏發電研發和示範推廣的積極性。
目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能源的需求越來越大,而長期大量使用傳統化石能源所導致的環境汙染、氣候變化等問題日益突出。在當前我國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衝擊,率先實現經濟回升向好的形勢下,積極開發新能源、大力發展綠色經濟,對於抓住後危機時代新機遇,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我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由於多種原因,目前我國在新能源開發利用等方麵還存在一些問題和挑戰。
(一)發展認識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仍然堅持傳統的粗放式的經濟增長方式,對新能源建設認識不到位、支持力度不夠,這很可能失去在後危機期間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大好時機;市場主體和公眾對能源危機的認識也不足,利用和消費新能源的意識不強,加上經濟刺激力度不夠,新能源的發展在終端市場難以占有更多的份額。
(二)發展布局存在誤區。一些地方不結合本地實際,盲目發展新能源,如一些地方光照不充分,卻盲目推廣光伏發電;一些地方風力資源不足,卻想大力發展風力發電;一些有條件研發新能源裝備的地區,並不一定適合推廣利用該新能源,卻片麵強調研發與應用一體化。盲目上馬新能源項目的現象之所以時有發生,主要原因在於推廣新能源可以獲得相當的財政補貼,而沒有考慮運行成本和收益;中央和省級政府缺乏新能源監督管理機構,新能源研發、示範和推廣缺乏行政指導、協調和監督。
(三)技術研發動力不足。新能源的開發利用缺乏國產技術支撐,一些核心和關鍵技術,還需要從國外引進,這些技術空白,嚴重製約了我國新能源產業的發展。目前我國的研發力量未得到有效整合,投入不足,缺少攻克核心關鍵技術的動力。如果我們研發跟不上、缺少知識儲備、依賴引進技術,就會在未來競爭中再次處於被動地位。此外,雖然新能源領域已經製定了一些標準,但整體上缺乏係統的技術規範,尤其是缺乏產品質量國家認證標準以及相應的法規和質量監督體係,影響了新能源產業的健康發展。
(四)成本核算不全麵。目前國內還沒有把各種能源的經濟成本和環境成本進行綜合核算的機製。例如,一些地方隻看到水電的經濟成本和汙染物減排優勢,沒有計算移民和生態成本,就認為風電和核電成本太高;隻看到光伏發電不排放汙染物,沒有計算其投入成本及材料生產過程中的汙染風險,就認為光伏發電是最環保和合算的。各地都應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綜合成本最低的能源予以重點發展。
(五)政策配套和落實不力。一是價格、補貼、上網等配套政策的落實問題,由於《可再生能源法》尚未製定實施細則,缺乏對電網公司的合理持續性激勵,風電和光伏發電因為輸出不穩定而難為區域電網企業接受,挫傷了企業投資的積極性。二是補貼結構的調整問題,國家既應補貼新能源用戶和消費者,也應對裝備研發和生產的企業予以政策傾斜。三是特許采購和國產設備的補貼問題,一些國產的新能源生產裝備無招標特許權;從國外引進國內已有的設備和技術,還享受關稅補貼,不利於國產設備和技術的市場競爭。
對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一、提高對發展新能源的戰略認識。國家應高度重視新能源開發利用的宣傳普及工作,以當前的經濟結構調整為契機,促進能源生產和消費結構的轉型,大力發展有利於環境保護和經濟增長的新能源產業,為我國占領未來世界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製高點奠定基礎;要以競爭力強、產業關聯度高、區域配合性強、具有關鍵核心技術的產品來促進綠色經濟的發展;通過宣傳教育、示範推廣、經濟刺激等方式,培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新能源消費模式,使新能源占有應有的市場份額。
二、加強新能源產業的布局和監管。在監管層麵,可以考慮在中央和省級政府的發改、科技等部門成立新能源監督管理機構,協調、監督全國和各省、市、自治區的新能源研發、示範和推廣工作;在市場層麵,應當通過政策引導、經濟激勵等措施,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新能源開發和推廣領域;在社會層麵,可通過宣傳教育、參與體驗和消費補貼等手段,使廣大消費者參與新能源的消費,購買新能源企業的債券和股票。
三、加大新能源技術研發的支持力度。一是國家應盡快梳理與新能源有關的成熟技術,對於國內已經具有經濟和環境比較優勢的技術,建議不再引進或取消對該技術的進口補貼,隻引進國內急需且缺乏的核心關鍵技術。二是建議國家加大對核心關鍵技術研發的投入,推動產學研聯合科技攻關,搭建以企業為主體的新能源共性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創新平台。三是推動產業標準化建設,建議盡快出台新能源國家認證標準、並網的相關對接辦法、技術標準,對新能源產業的發展予以規範。
四、建立完善的成本核算機製和評估製度。一是建議國家綜合核算能源的經濟成本和環境成本,以一定區域為核算單位進行獨立核算,各地的能源發展成本的綜合核算結果公布後,新能源開發項目的可行性論證都應以此為標準進行成本效益分析,避免綜合效益低下的項目盲目上馬。二是建議國家應盡快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進行中期評估工作,了解規劃的實施績效和存在的突出問題,並根據當前新形勢進行適當調整,逐步建立新能源實施狀況的跟蹤評估製度。
五、構建新能源經濟政策體係。一是實施較持久的電價機製,保證新能源項目能在較長的時間內營利,保護投資者的積極性。二是加大光伏發電創新研究和示範的支持力度,優先發展成本低、製造過程環境汙染少的裝備和元件,提高光伏發電研發和示範推廣的積極性。三是采取補貼措施,鼓勵電網企業改造設備和技術,把風能和太陽能等輸出不穩定的電能納入電網。四是調整財政補貼結構,把對新能源裝備生產企業的補貼和其技術創新程度掛鉤,把對新能源產品的消費補貼與節能效果掛鉤。五是對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國產新能源設備,授予招標特許權。對於國內已有的設備和技術,取消國外引進的補貼。對國產電動公共汽車免征或減征購置稅,推進新能源設備和技術的國產化進程。六是建議在《可再生能源法》、《電力法》等有關能源法的基礎上,製定《光伏產業促進法》、《風能產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並由國務院盡快出台相關指導性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