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kadhoai.com.cn 2026-04-08 00:29:29 來源: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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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wei)貫(guan)徹(che)落(luo)實(shi)習(xi)近(jin)平(ping)總(zong)書(shu)記(ji)關(guan)於(yu)綠(lv)色(se)製(zhi)造(zao)的(de)重(zhong)要(yao)指(zhi)示(shi)精(jing)神(shen),加(jia)快(kuai)構(gou)建(jian)綠(lv)色(se)製(zhi)造(zao)和(he)服(fu)務(wu)體(ti)係(xi),發(fa)揮(hui)綠(lv)色(se)工(gong)廠(chang)在(zai)製(zhi)造(zao)業(ye)綠(lv)色(se)低(di)碳(tan)轉(zhuan)型(xing)中(zhong)的(de)基(ji)礎(chu)性(xing)和(he)導(dao)向(xiang)性(xing)作(zuo)用(yong),加(jia)快(kuai)形(xing)成(cheng)規(gui)範(fan)化(hua)、長效化培育機製,打造綠色製造領軍力量,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印發實施《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作為今後開展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暫行辦法》將進一步引領綠色製造標杆發揮示範帶動作用,推動行業、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級。整體來看,《暫行辦法》突出構建國家、省、市三級“縱向聯動”,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橫向帶動”的綠色製造標杆培育新機製。具體來看,《暫行辦法》主要包括總則、培育要求、創建程序、動態管理、配套機製、附則等6部分內容共27個條款,另外包括綠色製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綠色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的評價要求,以及綠色製造名單單位動態管理表等4個附件。
關於印發《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節〔2024〕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現將《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4年1月19日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構建綠色製造和服務體係,發揮綠色工廠在製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範化、長效化培育機製,打造綠色製造領軍力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工廠是指實現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淨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業,是綠色製造核心實施單元。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是指從以下兩個維度建立培育機製:縱向形成國家、省、市三級聯動的綠色工廠培育機製;橫向形成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下遊企業創建綠色工廠的培育機製。
綠色工業園區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於園區規劃、空間布局、產業鏈設計、能源利用、資源利用、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運行管理等過程,全方位實現綠色低碳和循環可持續發展的工業園區,是綠色工廠和綠色基礎設施集聚的平台。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於企業產品設計、原材料采購、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報廢處理等全過程,實現供應鏈全鏈條綠色化水平協同提升的主導企業,是帶動供應鏈上下遊工廠實施綠色製造的關鍵。
第三條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業主體、政府引導、標準引領和全麵覆蓋的原則,以綠色工廠培育為基礎,以綠色工業園區、綠(lv)色(se)供(gong)應(ying)鏈(lian)管(guan)理(li)企(qi)業(ye)培(pei)育(yu)為(wei)支(zhi)撐(cheng),優(you)化(hua)政(zheng)策(ce)環(huan)境(jing),引(yin)導(dao)第(di)三(san)方(fang)機(ji)構(gou)提(ti)供(gong)專(zhuan)業(ye)化(hua)服(fu)務(wu),激(ji)發(fa)企(qi)業(ye)綠(lv)色(se)製(zhi)造(zao)的(de)內(nei)生(sheng)動(dong)力(li),發(fa)揮(hui)綠(lv)色(se)製(zhi)造(zao)標(biao)杆(gan)示(shi)範(fan)帶(dai)動(dong)作(zuo)用(yong),推(tui)動(dong)行(xing)業(ye)、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級。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觀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製定評價標準,遴選發布國家層麵的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名單(以下簡稱綠色製造名單),推動出台相關配套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製定本地區的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並依據本辦法和實施細則負責本地區的培育、管理和推薦工作。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簡稱管理平台)的建設和運維,將其作為開展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統一平台。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將本地區具備培育條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企業、工業園區列為培育對象,製定培育計劃,引導和支持培育對象對照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要求,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持續完善綠色發展各項工作。
第七條 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製造型企業;
2.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八條 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法定邊界和範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製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
2.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是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積極創建綠色工廠;
2.製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三章 創建程序
第十條 企業、yuanqukecaiquzipingjiahuoweituojubeipingjianenglidedisanfangjigoukaizhanpingjiadefangshi,bianxiepingjiabaogaohoutongguoguanlipingtaitijiao。caiqudisanfangpingjiafangshide,disanfangjigouyaoanzhao《綠色製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附件1)開展工作,對所出具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取自評價方式的,工作流程和報告模板可參考《綠色製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省(sheng)級(ji)工(gong)業(ye)和(he)信(xin)息(xi)化(hua)主(zhu)管(guan)部(bu)門(men)依(yi)據(ju)管(guan)理(li)平(ping)台(tai)收(shou)到(dao)的(de)申(shen)報(bao)材(cai)料(liao),按(an)照(zhao)本(ben)辦(ban)法(fa)和(he)本(ben)地(di)區(qu)綠(lv)色(se)工(gong)廠(chang)梯(ti)度(du)培(pei)育(yu)管(guan)理(li)實(shi)施(shi)細(xi)則(ze)組(zu)織(zhi)本(ben)地(di)區(qu)省(sheng)市(shi)層(ceng)麵(mian)綠(lv)色(se)工(gong)廠(chang)創(chuang)建(jian),發(fa)布(bu)省(sheng)層(ceng)麵(mian)綠(lv)色(se)工(gong)廠(chang)名(ming)單(dan)。省(sheng)層(ceng)麵(mian)綠(lv)色(se)工(gong)廠(chang)原(yuan)則(ze)上(shang)應(ying)先(xian)納(na)入(ru)市(shi)層(ceng)麵(mian)綠(lv)色(se)工(gong)廠(chang)名(ming)單(dan)。
第十二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充分征求當地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意見後,於每年7月31日(ri)前(qian)將(jiang)本(ben)地(di)區(qu)具(ju)有(you)代(dai)表(biao)性(xing)和(he)引(yin)領(ling)性(xing)的(de)省(sheng)層(ceng)麵(mian)綠(lv)色(se)工(gong)廠(chang)通(tong)過(guo)管(guan)理(li)平(ping)台(tai)推(tui)薦(jian)至(zhi)工(gong)業(ye)和(he)信(xin)息(xi)化(hua)部(bu)。各(ge)省(sheng)綠(lv)色(se)工(gong)廠(chang)的(de)推(tui)薦(jian)數(shu)量(liang)將(jiang)按(an)照(zhao)規(gui)模(mo)以(yi)上(shang)工(gong)業(ye)企(qi)業(ye)數(shu)量(liang)和(he)梯(ti)度(du)培(pei)育(yu)體(ti)係(xi)建(jian)設(she)情(qing)況(kuang)等(deng)因(yin)素(su)綜(zong)合(he)確(que)定(ding)。工(gong)業(ye)和(he)信(xin)息(xi)化(hua)部(bu)組(zu)織(zhi)專(zhuan)家(jia)對(dui)各(ge)省(sheng)推(tui)薦(jian)的(de)工(gong)廠(chang)進(jin)行(xing)評(ping)審(shen),擇(ze)優(you)確(que)定(ding)年(nian)度(du)公(gong)示(shi)名(ming)單(dan),公(gong)示(shi)時(shi)間(jian)為(wei)15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國家層麵綠色工廠名單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國家層麵綠色工業園區、供(gong)應(ying)鏈(lian)管(guan)理(li)企(qi)業(ye)創(chuang)建(jian)流(liu)程(cheng)和(he)時(shi)間(jian)要(yao)求(qiu)與(yu)國(guo)家(jia)層(ceng)麵(mian)綠(lv)色(se)工(gong)廠(chang)相(xiang)同(tong)。省(sheng)級(ji)工(gong)業(ye)和(he)信(xin)息(xi)化(hua)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可(ke)根(gen)據(ju)實(shi)際(ji)工(gong)作(zuo)需(xu)要(yao)自(zi)行(xing)組(zu)織(zhi)省(sheng)層(ceng)麵(mian)綠(lv)色(se)工(gong)業(ye)園(yuan)區(qu)、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自行確定推薦單位是否需納入省層麵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鏈管理企業名單。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用於國家層麵綠色工廠創建的標準清單(詳見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已納入清單的行業按照相應標準進行評價,不在清單範圍的行業依據《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 36132)jinxingpingjia。gongyezhongdianlingyuyouxiantuijiannengxiaoshuipingdadaoguojiayouguanbumenfabudebiaoganshuipingdegongchang,qitaxingyeyouxiantuijiandadaoxiangyingguojianengyuanxiaohaoxianebiaozhunxianjinzhihuo1級水平的工廠。
國家層麵綠色工業園區創建依據《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附件2,後續根據實際隨時修訂)。推薦的園區應為省級以上且綠色工廠數量多、占比高的工業園區。
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用於國家層麵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的行業指標體係(詳見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已發布行業指標體係的按照指標體係進行評價,未發布的行業依據《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附件3,後續根據實際隨時修訂)進行評價。推薦的企業原則上應為國家層麵綠色工廠,優先推薦汽車、機械、電子、紡織、通信製造等行業以及供應商中綠色工廠數量眾多的龍頭企業和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試點企業。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參考上述標準,結合本地區實際適當調整要求,確定創建省市層麵所使用的標準。
第十五條 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含園區內企業),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製造名單:
(一)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二)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汙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
(三)被動態調整出綠色製造名單的;
(四)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五)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對綠色製造名單實施動態跟蹤。國家、省、市層麵綠色製造名單應在每年4月15日前通過管理平台填報動態管理表(附件4),上報年度綠色製造關鍵指標情況。
第十七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納入綠色製造名單的企業或園區應加強指導、監督、檢查,不定期進行現場抽查複核,持續跟蹤和分析創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汙染事件的實時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條 綠色製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存在以下情形的,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移出並進行公告:
(一)第十五條中所提到情況;
(二)拒不按時填報動態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數據存在造假等問題。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汙染事件的,及時從各層麵名單移出並進行公告。
第十九條 綠色製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如發生名稱變更或因投資、並購等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範圍、生產地址、組zu織zhi邊bian界jie與yu列lie入ru時shi發fa生sheng重zhong大da變bian更geng的de,應ying在zai填tian報bao動dong態tai管guan理li表biao時shi予yu以yi說shuo明ming。所suo在zai地di方fang工gong業ye和he信xin息xi化hua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對dui企qi業ye或huo園yuan區qu提ti交jiao的de變bian更geng說shuo明ming進jin行xing複fu核he確que認ren,變bian更geng後hou不bu再zai符fu合he相xiang關guan標biao準zhun的de從cong本ben層ceng麵mian名ming單dan中zhong移yi出chu。對dui涉she及ji到dao上shang一yi層ceng麵mian綠lv色se製zhi造zao名ming單dan的de,地di方fang工gong業ye和he信xin息xi化hua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於yu每mei年nian推tui薦jian名ming單dan時shi,將jiang調tiao整zheng意yi見jian統tong一yi上shang報bao,在zai發fa布bu年nian度du名ming單dan時shi予yu以yi公gong告gao和he變bian更geng。
第二十條 地(di)方(fang)工(gong)業(ye)和(he)信(xin)息(xi)化(hua)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要(yao)對(dui)在(zai)本(ben)地(di)區(qu)開(kai)展(zhan)業(ye)務(wu)的(de)第(di)三(san)方(fang)機(ji)構(gou)進(jin)行(xi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發(fa)現(xian)問(wen)題(ti)及(ji)時(shi)上(shang)報(bao)。經(jing)查(zha)實(shi)在(zai)評(ping)價(jia)過(guo)程(cheng)中(zhong)存(cun)在(zai)弄(nong)虛(xu)作(zuo)假(jia)或(huo)故(gu)意(yi)隱(yin)瞞(man)評(ping)價(jia)對(dui)象(xiang)問(wen)題(ti)的(de)第(di)三(san)方(fang)機(ji)構(gou)在(zai)管(guan)理(li)平(ping)台(tai)中(zhong)進(jin)行(xing)通(tong)報(bao),三(san)年(nian)內(nei)不(bu)予(yu)采(cai)信(xin)其(qi)所(suo)出(chu)具(ju)的(de)評(ping)價(jia)結(jie)果(guo)。
工業和信息化部適時公布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工作的有關情況,引導第三方機構提升服務水平和工作質量。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機構每年度開展的國家層麵綠色製造評價項目(包括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總計不得超過15項。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可針對綠色製造名單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麵存在的問題,向相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實名舉報,並提供佐證材料和聯係方式。
對dui受shou理li的de舉ju報bao內nei容rong,相xiang關guan工gong業ye和he信xin息xi化hua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應ying及ji時shi進jin行xing核he實shi,經jing核he實shi確que認ren存cun在zai所suo舉ju報bao事shi項xiang的de,視shi情qing節jie輕qing重zhong要yao求qiu進jin行xing整zheng改gai或huo按an本ben辦ban法fa第di十shi八ba條tiao要yao求qiu從cong綠lv色se製zhi造zao名ming單dan移yi出chu,第di三san方fang機ji構gou存cun在zai所suo舉ju報bao事shi項xiang的de按an本ben辦ban法fa第di二er十shi條tiao第di一yi款kuan規gui定ding處chu理li。
第五章 配套機製
第二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製定綠色製造相關政策,統籌推動分行業綠色工廠評價標準的製定,開發推廣反映綠色工廠綠色發展水平的“企業綠碼”,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在規劃布局、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申請、政府采購、試點示範、金融服務、品pin牌pai宣xuan傳chuan等deng方fang麵mian對dui綠lv色se製zhi造zao名ming單dan單dan位wei提ti供gong支zhi持chi,發fa揮hui國guo家jia產chan融rong合he作zuo平ping台tai作zuo用yong,引yin導dao金jin融rong資zi源yuan為wei工gong業ye綠lv色se發fa展zhan提ti供gong精jing準zhun支zhi撐cheng,實shi施shi綠lv色se製zhi造zao宣xuan傳chuan推tui廣guang行xing動dong,開kai展zhan綠lv色se製zhi造zao培pei訓xun。
第二十三條 地(di)方(fang)工(gong)業(ye)和(he)信(xin)息(xi)化(hua)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負(fu)責(ze)製(zhi)定(ding)出(chu)台(tai)本(ben)地(di)區(qu)對(dui)綠(lv)色(se)製(zhi)造(zao)的(de)扶(fu)持(chi)和(he)指(zhi)導(dao)政(zheng)策(ce),把(ba)綠(lv)色(se)工(gong)廠(chang)梯(ti)度(du)培(pei)育(yu)作(zuo)為(wei)推(tui)動(dong)區(qu)域(yu)製(zhi)造(zao)業(ye)綠(lv)色(se)高(gao)質(zhi)量(liang)發(fa)展(zhan)的(de)主(zhu)要(yao)抓(zhua)手(shou),對(dui)本(ben)地(di)區(qu)綠(lv)色(se)工(gong)廠(chang)梯(ti)度(du)培(pei)育(yu)過(guo)程(cheng)中(zhong)遇(yu)到(dao)的(de)問(wen)題(ti)製(zhi)定(ding)針(zhen)對(dui)性(xing)政(zheng)策(ce),聯(lian)合(he)有(you)關(guan)部(bu)門(men)依(yi)法(fa)依(yi)規(gui)積(ji)極(ji)運(yun)用(yong)財(cai)政(zheng)、產業、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用能等政策,持續提升綠色製造水平。
第二十四條 參can與yu綠lv色se工gong廠chang梯ti度du培pei育yu的de第di三san方fang機ji構gou應ying加jia強qiang自zi身shen能neng力li建jian設she和he專zhuan業ye人ren員yuan培pei養yang,主zhu動dong向xiang培pei育yu對dui象xiang宣xuan貫guan綠lv色se製zhi造zao相xiang關guan理li念nian和he要yao求qiu,推tui廣guang先xian進jin成cheng熟shu經jing驗yan,深shen入ru挖wa掘jue綠lv色se發fa展zhan工gong作zuo亮liang點dian和he潛qian在zai改gai進jin空kong間jian,提ti出chu合he理li化hua提ti升sheng建jian議yi,跟gen蹤zong培pei育yu對dui象xiang綠lv色se發fa展zhan過guo程cheng的de需xu求qiu,提ti供gong綠lv色se製zhi造zao係xi統tong解jie決jue方fang案an和he持chi續xu性xing技ji術shu服fu務wu。
第二十五條 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lv)色(se)供(gong)應(ying)鏈(lian)管(guan)理(li)企(qi)業(ye)應(ying)積(ji)極(ji)通(tong)過(guo)公(gong)開(kai)渠(qu)道(dao)展(zhan)示(shi)宣(xuan)傳(chuan)綠(lv)色(se)製(zhi)造(zao)先(xian)進(jin)技(ji)術(shu)和(he)典(dian)型(xing)做(zuo)法(fa),按(an)照(zhao)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相(xiang)關(guan)規(gui)定(ding)要(yao)求(qiu)披(pi)露(lu)環(huan)境(jing)信(xin)息(xi),發(fa)揮(hui)先(xian)進(jin)示(shi)範(fan)引(yin)領(ling)帶(dai)動(dong)作(zuo)用(yong)。鼓(gu)勵(li)綠(lv)色(se)工(gong)廠(chang)編(bian)製(zhi)綠(lv)色(se)低(di)碳(tan)發(fa)展(zhan)報(bao)告(gao),綠(lv)色(se)工(gong)業(ye)園(yuan)區(qu)製(zhi)定(ding)綠(lv)色(se)工(gong)廠(chang)支(zhi)持(chi)政(zheng)策(ce),綠(lv)色(se)供(gong)應(ying)鏈(lian)管(guan)理(li)企(qi)業(ye)加(jia)大(da)對(dui)綠(lv)色(se)工(gong)廠(chang)的(de)產(chan)品(pin)采(cai)購(gou)力(li)度(du)。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綠色製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
2.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
3.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
4.綠色製造名單動態管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