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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發施行《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http://www.kadhoai.com.cn 2026-04-06 23:38:31 來源:工信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印發《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明確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工業設計創新力強、業績突出、發展水平領先的工業設計機構。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包括兩種類型:製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主要為本單位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麵向市場需求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工業設計企業。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每次認定及複核的有效期為4年,到期應參加複核。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產業〔2012〕422號)同時廢止。

關於印發《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政法〔2023〕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現將《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為保持工作連續性,尚未開展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的地區,可在本辦法印發後2年內從非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中擇優推薦申報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3年7月7日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加快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促進工業設計創新發展,提升工業設計賦能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10號),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主要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手段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工業設計創新力強、業績突出、發展水平領先的工業設計機構。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包括兩種類型:製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主要為本單位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麵向市場需求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工業設計企業。

第四條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願,公開透明、擇優確定,動態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則。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工業設計中心(以下簡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 申報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需穩定運營3年(截至申報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良好的軟硬件條件、健全的管理製度、穩定的人員配置,滿足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評價指標(附件1)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省級工業設計中心;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3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三)製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需是專門成立、獨立運行的分支機構或內設部門。

第七條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申報遵循自願原則。申報主體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製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由其具備法人資格的設立單位申報。

第八條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的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一)申報主體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參見附件2)及相關申請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推薦名單,在規定時間內將推薦文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工(gong)業(ye)和(he)信(xin)息(xi)化(hua)部(bu)組(zu)織(zhi)專(zhuan)家(jia)進(jin)行(xing)評(ping)審(shen)以(yi)及(ji)必(bi)要(yao)的(de)現(xian)場(chang)考(kao)查(zha),征(zheng)求(qiu)有(you)關(guan)行(xing)業(ye)協(xie)會(hui)意(yi)見(jian),公(gong)示(shi)五(wu)個(ge)工(gong)作(zuo)日(ri)。經(jing)審(shen)查(zha)合(he)格(ge)且(qie)公(gong)示(shi)無(wu)異(yi)議(yi)的(de),認(ren)定(ding)為(wei)國(guo)家(jia)級(ji)工(gong)業(ye)設(she)計(ji)中(zhong)心(xin)。

第九條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每2年認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與管理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工業設計中心梯度培育體係,持續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

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宏觀指導和政策引導,推動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聚焦製造業重點領域,實現設計優化和提升;麵向產業鏈供應鏈中小企業開放設計項目,增強產業鏈協同設計能力和水平;積極參與關鍵技術攻關、重大項目研發,提升產業創新能力。

省sheng級ji主zhu管guan部bu門men立li足zu本ben地di區qu產chan業ye特te點dian和he工gong業ye設she計ji發fa展zhan階jie段duan,參can照zhao本ben辦ban法fa製zhi定ding完wan善shan省sheng級ji工gong業ye設she計ji中zhong心xin認ren定ding管guan理li辦ban法fa,開kai展zhan本ben地di區qu省sheng級ji工gong業ye設she計ji中zhong心xin培pei育yu認ren定ding工gong作zuo。省sheng級ji工gong業ye設she計ji中zhong心xin的de評ping價jia標biao準zhun應ying依yi據ju國guo家jia級ji工gong業ye設she計ji中zhong心xin評ping價jia指zhi標biao製zhi定ding,可ke結jie合he本ben地di區qu實shi際ji設she定ding“特色化指標”,特色化指標分值不超過總分的30%。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發布後及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 對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

(一)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每次認定及複核的有效期為4年,到期應參加複核。

(二)接jie受shou複fu核he的de國guo家jia級ji工gong業ye設she計ji中zhong心xin按an照zhao要yao求qiu在zai指zhi定ding信xin息xi平ping台tai提ti交jiao有you關guan複fu核he材cai料liao,報bao省sheng級ji主zhu管guan部bu門men。省sheng級ji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審shen核he後hou填tian寫xie評ping價jia意yi見jian,按an要yao求qiu報bao送song工gong業ye和he信xin息xi化hua部bu。經jing工gong業ye和he信xin息xi化hua部bu複fu核he後hou,發fa布bu複fu核he結jie果guo。

(三)對於未按規定參加複核的、複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實有關情況後,公布撤銷的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此類單位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四)對於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的,發生重大環保、質(zhi)量(liang)和(he)安(an)全(quan)事(shi)故(gu)的(de),被(bei)列(lie)為(wei)嚴(yan)重(zhong)失(shi)信(xin)主(zhu)體(ti)的(de),有(you)重(zhong)大(da)違(wei)法(fa)行(xing)為(wei)或(huo)涉(she)嫌(xian)重(zhong)大(da)違(wei)法(fa)正(zheng)在(zai)接(jie)受(shou)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審(shen)查(zha)的(de),工(gong)業(ye)和(he)信(xin)息(xi)化(hua)部(bu)核(he)實(shi)有(you)關(guan)情(qing)況(kuang)後(hou),公(gong)布(bu)撤(che)銷(xiao)的(de)國(guo)家(jia)級(ji)工(gong)業(ye)設(she)計(ji)中(zhong)心(xin)名(ming)單(dan)。此(ci)類(lei)單(dan)位(wei)4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五)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依法終止等重大調整的,省級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產業〔2012〕422號)同時廢止。

附件:

1.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主要評價指標

2.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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