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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修訂印發《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管理辦法》

http://www.kadhoai.com.cn 2026-04-07 05:46:02 來源:工信微報

導讀

為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築牢產業技術基礎根基,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印發新修訂的《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管理辦法》,包括總則、申報、審核發布、運行、動態管理、附則等6章22項條款,自2025年12月5日起施行。《管理辦法》提出,服務平台申報單位應當明確申報的服務行業領域及服務範圍。服務重點行業和領域包括裝備、石化化工、鋼鐵、有色、建材、輕工、紡織、食品、醫藥、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人工智能、元宇宙、腦機接口等;服務範圍主要包括計量檢測、標準驗證與檢測、質量可靠性試驗檢測、認證認可、產業信息、知識產權、技術成果轉化等。

關於印發《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科〔2025〕2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為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築牢產業技術基礎根基,我部修訂了《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工業和信息化部2025年12月5日

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製造強國戰略,健全產業基礎支撐體係,培育一批具備權威性、基礎性、前(qian)瞻(zhan)性(xing)的(de)產(chan)業(ye)技(ji)術(shu)基(ji)礎(chu)公(gong)共(gong)服(fu)務(wu)平(ping)台(tai),加(jia)強(qiang)對(dui)現(xian)有(you)產(chan)業(ye)技(ji)術(shu)基(ji)礎(chu)公(gong)共(gong)服(fu)務(wu)平(ping)台(tai)運(yun)行(xing)管(guan)理(li),統(tong)籌(chou)產(chan)業(ye)技(ji)術(shu)基(ji)礎(chu)要(yao)素(su)高(gao)效(xiao)集(ji)聚(ju),提(ti)升(sheng)平(ping)台(tai)綜(zong)合(he)服(fu)務(wu)能(neng)力(li),使(shi)其(qi)有(you)效(xiao)服(fu)務(wu)於(yu)傳(chuan)統(tong)產(chan)業(ye)轉(zhuan)型(xing)升(sheng)級(ji)、新興產業發展壯大和未來產業布局培育,推進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融合發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服務平台),是圍繞產業發展需求,為工業和信息化重點領域從技術研發到產業化全鏈條技術創新活動提供計量檢測、標準驗證與檢測、質量可靠性試驗檢測、認證認可、產業信息、知識產權、技術成果轉化等技術基礎支撐服務,且業績突出、公信度高、緊貼行業、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專業化機構。

第三條  服務平台的申報實行自願申報、擇優推薦。服務平台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應用牽引、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服務平台進行指導和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集團分別負責本地區、本企業所屬服務平台的創建、推薦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

第五條  服務平台申報單位應當明確申報的服務行業領域及服務範圍。

服務重點行業和領域包括裝備、石化化工、鋼鐵、有色、建材、輕工、紡織、食品、醫藥、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儀器儀表、安全應急、民用爆炸物品、民用航空、船舶與海洋工程、綠色環保、人工智能、元宇宙、腦機接口、量子信息、新型儲能等;

服務範圍主要包括計量檢測、標準驗證與檢測、質量可靠性試驗檢測、認證認可、產業信息、知識產權、技術成果轉化等。

第六條  服務平台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主要從事產業技術基礎服務(60%以上業務與產業技術基礎服務相關);

(三)具有完善的運行機製;

(四)行業內公信度高、服務麵廣、示範帶動作用強,具有不少於1年的產業技術基礎服務經曆和至少3項具有行業影響力的服務案例,與產業聯盟、行業協會、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行業機構合作緊密;

(五)擁有高水平專業人才隊伍,具有高水平學術帶頭人或技術帶頭人,從業人員不少於50人,其中碩士或中級職稱以上專業人員比例不低於50%,60%以上的人員具有從業資質和科研成果;

(六)具備提供產業技術基礎服務所必需的固定場所和基礎設施,技術服務儀器設備(含軟件)原值不低於1000萬元或年相關服務收入超過1000萬元;

(七)具有較高的技術能力。近3年來承擔過國家級或省部級項目,包括國家、行業標準製修訂,計量技術規範製修訂,產業信息發展、行業知識產權發展研究,或其他具有影響力的產業技術基礎相關項目。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一次服務平台的申報工作。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申報通知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集團)根據本辦法及通知要求,組織本地區、本企業的單位申報服務平台。

第九條  申報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八條所列申報渠道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見附件1)。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集團)應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書》進行初審、擇優推薦,提出審查推薦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審核發布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或組建專家組,對《申報書》和申報單位服務能力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必要時組織實地考察。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審核結果,結合產業技術基礎發展政策以及有關規劃布局,研究確定服務平台建議名單。

第十二條  服務平台建議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經公示無異議的服務平台列入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名錄,並正式公布。

第四章  運行

第十四條  服務平台應當加強製度規範建設,遵循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社會監督,完善市場化運作機製。

第十五條  服務平台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不斷提高業務能力、服務開放水平,結合發展實際提升數據開源共享水平,密切關注產業發展動態和技術趨勢,探索新業務模式和商業模式,及時調整、優化服務內容,強化數據應用效能,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賦能企業發展。

第十六條  服務平台應當於每年一季度末根據上一年度的能力建設、服務運營情況及本年度工作目標和計劃等填報《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年度運行情況表》(見附件2),通過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集團)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條  服務平台負責人、隸屬關係、服務行業領域或服務範圍等事項變更,應及時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集團)提出書麵變更申請。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集團)審核同意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服務平台依托單位出現合並拆分等法人主體重大變更,須重新認定。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服務平台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對平台進行績效評估。績效評估分為年度評價和綜合評審。

(一)年(nian)度(du)評(ping)價(jia)。對(dui)已(yi)列(lie)入(ru)名(ming)錄(lu)的(de)服(fu)務(wu)平(ping)台(tai),每(mei)年(nian)開(kai)展(zhan)評(ping)價(jia)。按(an)本(ben)辦(ban)法(fa)第(di)十(shi)六(liu)條(tiao)及(ji)時(shi)將(jiang)上(shang)一(yi)年(nian)度(du)能(neng)力(li)建(jian)設(she)和(he)服(fu)務(wu)運(yun)營(ying)情(qing)況(kuang)報(bao)送(song)工(gong)業(ye)和(he)信(xin)息(xi)化(hua)部(bu)。工(gong)業(ye)和(he)信(xin)息(xi)化(hua)部(bu)委(wei)托(tuo)第(di)三(san)方(fang)機(ji)構(gou)或(huo)組(zu)建(jian)專(zhuan)家(jia)組(zu)進(jin)行(xing)評(ping)價(jia),並(bing)形(xing)成(cheng)年(nian)度(du)績(ji)效(xiao)評(ping)價(jia)成(cheng)績(ji)。成(cheng)績(ji)分(fen)為(wei)合(he)格(ge)、不合格兩類。年度評審結果將作為綜合評審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綜合評審。服務平台每3niankaizhanyicizonghepingshen,canjiazonghepingshendefuwupingtaidangnianbucanjianiandupingjia。gongyehexinxihuabuweituodisanfangzhuanyejigouhuozujianzhuanjiazujinxingcailiaoshenzhahefuwupingtaijizhongdabian,shiqingkuangjinxingxianchangkaocha。

綜合評審成績分為優秀、合(he)格(ge)和(he)不(bu)合(he)格(ge)。工(gong)業(ye)和(he)信(xin)息(xi)化(hua)部(bu)將(jiang)對(dui)綜(zong)合(he)評(ping)審(shen)結(jie)果(guo)予(yu)以(yi)確(que)認(ren),並(bing)對(dui)成(cheng)績(ji)優(you)秀(xiu)的(de)服(fu)務(wu)平(ping)台(tai)視(shi)情(qing)況(kuang)給(gei)予(yu)政(zheng)策(ce)傾(qing)斜(xie)支(zhi)持(chi)。成(cheng)績(ji)不(bu)合(he)格(ge)的(de)服(fu)務(wu)平(ping)台(tai)需(xu)進(jin)行(xing)為(wei)期(qi)1年的整改,並應於次年度參加綜合評審。若不參加次年度綜合評審或評審成績仍不合格將移出名錄,並公布。

第十九條  已列入名錄的服務平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從名錄中移出並公布,3年內不受理其申報。

(一)無故不參加評審;

(二)申報或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

(三)無法正常運行或提供服務;

(四)出現安全責任事故、違法違規行為等造成社會嚴重不良影響。

第二十條  被認定為服務平台的單位,其分支機構原則上不再授予服務平台資格,對其已認定為服務平台的分支機構原則上將移出名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5日起施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15〕4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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