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kadhoai.com.cn 2026-04-07 16:01:21 來源:發改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十一五”期間,國家將安排專項資金支持企業節能技術改造(以下簡稱節能資金)。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di二er條tiao為wei了le保bao證zheng節jie能neng技ji術shu改gai造zao項xiang目mu的de實shi際ji節jie能neng效xiao果guo,節jie能neng資zi金jin采cai取qu獎jiang勵li方fang式shi,實shi行xing資zi金jin量liang與yu節jie能neng量liang掛gua鉤gou,對dui完wan成cheng節jie能neng量liang目mu標biao的de項xiang目mu承cheng擔dan企qi業ye給gei予yu獎jiang勵li。
第三條節能量核定采取企業報告,第三方審核,政府確認的方式。企業提交改造前用能狀況、節能措施、節能量及計量檢測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核,第三方機構對出具的節能量審計報告負責。
第四條節能資金獎勵實行公開、透明原則,接受社會各方麵監督。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節能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獎勵企業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的資金。
第二章獎勵對象和方式
第六條財政獎勵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實施意見》(發改環資[2006]1457號)中確定的燃煤工業鍋爐(窯爐)改造、餘熱餘壓利用、節約和替代石油、電機係統節能和能量係統優化等項目。
第七條財政獎勵資金主要是對企業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給予支持,獎勵金額按項目實際節能量與規定的獎勵標準確定。[page_break]
第三章獎勵條件
第八條申請資金獎勵的項目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經發展改革委或經貿委、經委審批、核準或備案;
(二)屬於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三)節能量在1萬噸(暫定)標準煤以上;
(四)項目承擔企業必須具有完善的能源計量、統計和管理體係。
第四章獎勵標準
第九條東部地區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根據節能量按200元/噸標準煤獎勵,中西部地區按250元/噸標準煤獎勵。
第十條節能量是企業通過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直接產生的,並且能夠核定。
第五章獎勵資金的申報、審查和下達
第十一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由企業提出節能財政獎勵資金申請報告並經法人代表簽字,具體要求見附件。
第十二條按屬地化申報原則,企業將財政節能獎勵資金申請報告報所在地節能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或經貿委、經委,下同)和財政部門。省級節能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企業節能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嚴格初審、確定、彙總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中央直屬企業直接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同時抄送所在地省級節能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dishisantiaoguojiafazhangaigeweihuitongcaizhengbuduidifangshangbaodecaizhengjienengjianglizijinshenqingbaogaozuzhizhuanjiajinxingpingshen。guojiafazhangaigeweigenjujianglibiaozhunquedingxiangmujiangliedu,xiadajienengjishugaizaoxiangmushishijihua,chaosongcaizhengbu。
第十四條財政部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實施計劃,按照獎勵金額的60%下達預算,並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製度有關規定將資金及時撥付到項目承擔企業。
第十五條地方節能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采取必要措施、落實相關政策,督促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實施,保證項目按時完工並實現節能目標。[page_break]
第十六條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節能量審核機構對項目實際節能量進行審核,由節能量審核機構出具審核報告並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財政部根據節能量審核機構出具的節能量審核報告與省級財政部門進行清算,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下達或扣回獎勵資金。
第六章節能量審核機構的管理
第十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節能量審核機構名單。
dishijiutiaoguojiafazhangaigeweiduijienengliangshenhejigoudeshenhegongzuojinxingjianguan。duijienengliangshenhebaogaoyanzhongshizhendeshenhejigouquxiaozige,bingzhuijiuxiangguanrenyuandezeren。
第七章獎勵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企業收到財政獎勵資金後,在財務上作資本公積處理。
第二十一條企業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套(tao)取(qu)財(cai)政(zheng)資(zi)金(jin)的(de)企(qi)業(ye),財(cai)政(zheng)部(bu)將(jiang)扣(kou)回(hui)財(cai)政(zheng)獎(jiang)勵(li)資(zi)金(jin),並(bing)由(you)國(guo)家(jia)發(fa)展(zhan)改(gai)革(ge)委(wei)責(ze)令(ling)地(di)方(fang)節(jie)能(n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進(jin)行(xing)整(zheng)改(gai),同(tong)時(shi)將(jiang)企(qi)業(ye)名(ming)單(dan)在(zai)社(she)會(hui)上(shang)進(jin)行(xing)曝(pu)光(guang)。
第二十二條獎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除將國家獎勵資金全額收繳國家財政外,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暫行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