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kadhoai.com.cn 2026-04-09 03:01:46 來源:中國自動化學會專家谘詢工作委員會
新《勞動合同法》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治建設又一個裏程碑。該法突出了“以人為本”理念,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立法方向。
筆者以為,《勞動合同法》在以人為本上有十大亮點:
亮點一:“試用期限”有新規定。明確限定了“試用期限”、“最低工資水平”和“不得隨意解聘試用期勞動者”等內容,封堵了《勞動法》的法律漏洞。
亮點二:“一年一簽”受到限製。規定“連續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就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按每年一個月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最高為12個月”等,限製了“一年一簽”的短期合同。
亮點三:“勞務派遣”有法可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等,限製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的現象。
亮點四:“合同中止”要有補償。規定“除非勞動者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願續訂要補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須雙倍賠償”。終結了固定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用給員工任何經濟補償的曆史。
亮點五:“拖欠工資”加付賠償金。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用人單位應加付賠償金,標準為應付金額的50%~100%。”這對欠薪現象是一記重錘。
亮點六:“書麵合同”須1個月內訂立。規定“自(zi)用(yong)工(gong)之(zhi)日(ri)起(qi)滿(man)一(yi)年(nian)仍(reng)然(ran)未(wei)與(yu)勞(lao)動(dong)者(zhe)訂(ding)立(li)書(shu)麵(mian)勞(lao)動(dong)合(he)同(tong)的(de),除(chu)按(an)以(yi)上(shang)規(gui)定(ding)支(zhi)付(fu)兩(liang)倍(bei)工(gong)資(zi)外(wai),還(hai)應(ying)當(dang)視(shi)為(wei)與(yu)勞(lao)動(dong)者(zhe)已(yi)訂(ding)立(li)無(wu)固(gu)定(ding)期(qi)限(xian)勞(lao)動(dong)合(he)同(tong)”。加重了不訂書麵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亮點七:“違法裁員”要承擔責任。規定“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亮點八:“職業危害”須事先明確。明確要求須將“職業危害”和“防護措施”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寫明。
亮點九:防止“白用”勞動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強調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亮點十:“擇業自由”違約金規定。勞動合同中可“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用人單位在競業限製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製約定,應按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該法也引起爭議,主要有3個焦點:
一是“用工成本提高”。許多企業擔心會大幅增加人工成本。
二是“重造鐵飯碗”。這也是一種傳統性片麵認識,因為該法同樣有“企業可辭退員工”的規定,比如,對於“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製度……可隨時解除合同。”這是對企業在勞動用工“自主權”上的法律保護。
三是“法律應保護誰的利益”。諸多企業人士認為,該法“向勞動者傾斜,損害企業利益”。
筆者以為,由於長期對勞動者權益保護不夠,才造成了對《勞動合同法》的片麵認識。實質上,該法意在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並非損害企業利益。
來源:香港《大公報》
作者:文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