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kadhoai.com.cn 2026-04-07 11:47:04 來源:界麵新聞
全球碳市場機製取得重大進展。
11月11日-22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9屆會議(COP 29)在阿塞拜疆首都巴庫召開。召開首日,各締約方就《巴黎協定》diliutiaodisikuandebiaozhunjiqidongtaigengxinjizhidachenggongshi,zhebiaozhizhegeguozaitongguojiaoyitanxinyongedushixianqihoumubiaofangmianmaichulezhongyaoyibu,yebiaozhizhequanqiutanshichangqidongle。
COP29首席談判代表亞爾欽·拉菲耶夫(Yalchin Rafiyev)在11月12日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這是完成第6條談判的關鍵一步。
“這將是一個改變遊戲規則的工具,將資源引導到發展中國家,並幫助我們在實施氣候計劃時每年節省高達2500億美元。”
此次各締約方達成的共識,為《巴黎協定》第六條款的具體實施奠定了基礎,但接下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巴黎協定》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下的一項國際條約,於2015年12月12日在COP21上通過,並於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
該協定旨在加強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目標是將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製在遠低於2攝氏度,努力限製在1.5攝氏度以內,以避免氣候變化帶來的最嚴重影響。
《巴黎協定》shiquanqiuqihouzhilideyigelichengbei,tabiaozhizhecongzishangerxiadejianpaiyiwuzhuanxiangzixiaershangdeguojiazizhugongxian,qiangtiaolequanqiuhezuoheduobianzhuyizaiyingduiqihoubianhuazhongdezhongyaoxing。
《巴黎協定》以五年為一個周期,每五年各國都要提交一份最新的國家氣候行動計劃,即國家自主貢獻(NDC),包括各國減排目標、範圍、核算方法等。按照計劃,各國將在2025年提交新一輪國家自主貢獻。
《巴黎協定》第六條是關於國際合作和碳市場機製的重要條款,尤其是第6.4條,涉及全球碳市場機製。若全球碳市場機製投入運行,各國可利用這一機製開展合作減排,更高效地達成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因此《巴黎協定》第六條的進展,備受各國關注。
第六條下設兩個市場機製,分別為第6.2條的合作方法和第6.4條機製,以促進各締約方進一步提高減排力度和以更低的成本實現全球總體減排目標。
具體來看,第6.2條允許各國通過雙邊、多邊甚至單邊協議交易減排量和清除量。這些交易的碳信用額被稱為國際轉移減緩成果 (ITMO)。
碳信用額度可以代表直接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也可以代表通過增加碳彙(如植樹造林)清除的二氧化碳 。一個信用額度相當於防止或消除1噸溫室氣體排放的二氧化碳。
第6.4條將創建一個由聯合國實體監督的全球碳市場。這個監督實體也被成為第6.4條監督機構(SBM)。市場投入運營後,項目開發商將向監督機構申請注冊其項目。
同時,項目必須得到實施國和監督機構的批準,才能開始發放聯合國認可的碳信用額。這些信用額被稱為第6.4條減排量或A6.4ER,可以由國家、公司甚至個人購買。
“第6.4條機製一般被認為是集中式的機製,具體實施規則由第6.4條監督機構製定。該條款機製下的項目注冊及減排量的簽發都要經過其批準,在管理架構和流程上與《京都議定書》下的清潔發展機製(CDM)非常類似。”清華大學能源環境經濟研究所副所長段茂盛此前在接受界麵新聞采訪時表示。
《京都議定書》於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舉行的COP3上正式通過,並於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京都議定書》下的清潔發展機製(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簡稱CDM),是通過國際合作,使發達國家能夠在成本較低的發展中國家實施減排項目,從而降低全球減排成本。
由於各締約方在碳信用對實際減排的貢獻、碳信用標準等問題上存在分歧,《巴黎協定》第6.4條的談判已曆經近十載,一直未有重大進展。
其(qi)中(zhong),雙(shuang)重(zhong)計(ji)算(suan)問(wen)題(ti)一(yi)直(zhi)是(shi)討(tao)論(lun)的(de)焦(jiao)點(dian)。該(gai)條(tiao)款(kuan)鼓(gu)勵(li)國(guo)家(jia)通(tong)過(guo)共(gong)享(xiang)減(jian)緩(huan)成(cheng)果(guo)來(lai)實(shi)現(xian)國(guo)家(jia)自(zi)主(zhu)貢(gong)獻(xian)目(mu)標(biao),同(tong)時(shi)確(que)保(bao)環(huan)境(jing)完(wan)整(zheng)性(xing)和(he)避(bi)免(mian)雙(shuang)重(zhong)計(ji)算(suan)。
“避免雙重計算”是指確保在國際碳市場機製下,同一部分溫室氣體減排量或清除量不會被兩個或多個國家重複計算或認領。
段茂盛解釋稱,以過去的《京都議定書》為例,假設中國有一個風電項目產生了十萬噸的減排指標,並將這十萬噸減排指標賣給日本,日本可以用來抵消其十萬噸的排放。
“但(dan)中(zhong)國(guo)通(tong)過(guo)做(zuo)這(zhe)個(ge)風(feng)電(dian)項(xiang)目(mu),也(ye)降(jiang)低(di)了(le)自(zi)己(ji)的(de)排(pai)放(fang),所(suo)以(yi)其(qi)貢(gong)獻(xian)也(ye)體(ti)現(xian)在(zai)自(zi)己(ji)的(de)排(pai)放(fang)清(qing)單(dan)中(zhong)。日(ri)本(ben)買(mai)了(le)減(jian)排(pai)指(zhi)標(biao),可(ke)以(yi)多(duo)排(pai)放(fang)十(shi)萬(wan)噸(dun),但(dan)這(zhe)部(bu)分(fen)也(ye)體(ti)現(xian)在(zai)中(zhong)國(guo)減(jian)下(xia)去(qu)的(de)排(pai)放(fang)量(liang)裏(li),那(na)麼(me)這(zhe)十(shi)萬(wan)噸(dun)減(jian)排(pai)指(zhi)標(biao)實(shi)際(ji)上(shang)計(ji)算(suan)了(le)兩(liang)次(ci)。”他指出。
段茂盛表示,《巴黎協定》和《京都議定書》不同的一點是,要避免雙重計算,一個國家將減排指標賣給其他國家後,自己就不能再使用了。
雙重計算問題也成為了國際氣候合作和碳市場機製中一個關鍵的挑戰,各國之間仍存分歧。
段(duan)茂(mao)盛(sheng)舉(ju)例(li)稱(cheng),假(jia)設(she)中(zhong)國(guo)做(zuo)了(le)一(yi)個(ge)甲(jia)烷(wan)減(jian)排(pai)項(xiang)目(mu),中(zhong)國(guo)將(jiang)減(jian)排(pai)指(zhi)標(biao)賣(mai)給(gei)日(ri)本(ben),日(ri)本(ben)將(jiang)其(qi)用(yong)於(yu)自(zi)己(ji)的(de)國(guo)家(jia)自(zi)主(zhu)貢(gong)獻(xian),但(dan)這(zhe)並(bing)不(bu)算(suan)雙(shuang)重(zhong)計(ji)算(suan)。
“《巴黎協定》寫得很清楚,一個減排指標隻能用於一個NDC目的。中國雖然把甲烷減排指標賣給日本,日本將其用於自己的NDC,但中國並沒有將其用於自己的NDC,因為中國的NDC隻針對二氧化碳排放,並不包括甲烷。”他說。
然而,部分國家認為,雖然理論上這不算雙重計算,但在實際操作上仍會出現問題,段茂盛指出,“比如會導致相關國家沒有動力去擴大NDC的覆蓋範圍。這也是在格拉斯哥會議之前各方無法就第六條實施細則達成一致的幾個關鍵問題之一。”
上個月,第6.4條監督機構第14次會議(SBM 014)在阿塞拜疆舉行,會議上提出了國際碳信用項目如何運作的標準。
“我們在締約方會議前夕為這些標準爭取了支持,並努力為早日獲得批準奠定了基礎。” 亞爾欽在11月12日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
亞爾欽認為,經過多年的僵局,巴庫的突破已經開始。“但還有很多事情要做。”